廣東省山東商會東莞分會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定名為:廣東省山東商會東莞分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英語名稱:DONGGUAN 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簡稱:DS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山東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東莞投資興辦,經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自愿發起組成的,以促進魯粵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根本準則,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魯粵兩省經貿合作為宗旨。以促進會員交流、規范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魯粵兩省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推動魯粵兩省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領導機關為廣東省山東商會、社團登記和監督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和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
第五條 本會活動地域為東莞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東莞市莞城區運河東一路經貿中心1901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協調魯藉在莞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促進交流、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編輯信息刊物,搜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拓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魯粵兩地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單位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組織會員參與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積極支持東莞及山東省的社會公益和慈善事業;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七)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企業會員,也可吸收個人會員。企業會員須為山東藉自然人或法人在東莞投資興辦,持有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個人會員在長期工作在東莞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山東籍企事業合伙人、部門主管及熱心同鄉公益的山東籍同鄉。
本會可吸納一些在學術上有創建的專家、學者、有識之士成為本會特邀專家或顧問(非會員身份),組成專家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為商會服務,為會員學習培訓、創業、維權提供服務。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廣東省山東商會章程及本會的規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持有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
(四)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由秘書處審核,報批后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自由加入、自由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廣東省山東商會章程及本會規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三條 本會經會長理事會通過,聘請有關知名人、積極支持商會工作的黨政軍領導及高級技術人才為商會顧問、名譽會長和副會長。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萬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六)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規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規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七條 會員除名由秘書處審議后提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分會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會長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相關單位。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副會長、秘書長、理事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十九條 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按有關程序進行。下一屆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候選人采取自愿報名、民主推薦、統一審核的方式產生。選舉大會前,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條 本會設會長理事會。會長理事會為廣東省山東商會東莞分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規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會長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長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副會長和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副會長和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紀要,并由秘書長審核、會長簽字確認,并向全體理事以上單位公告。
第二十三條 商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報會長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通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副會長、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五條 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為本商會的負責人。商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于同一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受會長委托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選任制或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會長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理事會批準;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秘書長出席會長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變更負責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待遇由會長理事會決定。
第四十條 本會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二)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商會網址:www.7692380.buzz E-mail:dgsdsh@163.com